【依法信访 理性维权】国务院《信访条例》(七)
第七章 附则
第四十九条
社会团体、企业事业单位的信访工作参照本条例执行。
第五十条
对外国人、无国籍人、外国组织信访事项的处理,参照本条例执行。
第五十一条
本条例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。1995年10月28日国务院发布的《信访条例》同时废止。
《信访条例》是为了保持各级人民政府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,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,维护信访秩序而制定的法规,2005年1月5日,《信访条例》由国务院第76次常务会议通过,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。